2023澳门资料大全正版资料

  • 2023澳门资料大全正版资料|2023澳门六今晚开奖结果出来85期|今天香港开什么特马

    2023澳门资料大全正版资料,2023澳门六今晚开奖结果出来85期,今天香港开什么特马,2023澳门六今晚开奖结果出来85期,今天香港开什么特马,2023今晚香港开特马

    您现在的位置是:2023澳门资料大全正版资料 > 法律常识 >

    专家解读七律体系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3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目前已初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在谈到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韩大元教授说:“逐步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从原则走向现实。”

      据韩教授介绍,我国宪法曾经多次修改,1954年以来,宪法后来就进行过八次修改。现行宪法是于1982年颁布的,是第四部宪法。

      1988年、1993年和1999年我国又先后进行过三次修宪,先后将党的一些新的政策和主张补充为宪法的条款,如确立了私营经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化;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等内容写入宪法总则;确定了理论的宪法地位,并在宪法中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三次修宪,使宪法的价值在社会改革进程中得到普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统一的宪法基础,同时,对确保中国走向法治社会和民主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形式上,这三次修宪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即不对宪法的正式文本的文字进行变动,而只是在宪法文本之后,另起序号增添条文,以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这种修改方式既有效地解决了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又较好地保持了宪法应具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与此同时,1982年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的各项制度,推动了我国制度的发展。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了长足发展;1989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选举法和《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的制定实施,使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有法可依,规范了城乡基层民主建设,丰富了公民的民主实践,大大推动了我国民主化进程。此外,分别于1990年和1994年制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具体规定了港澳两地所实行的具体制度和高度自治权,把“一国两制”政策构想具体化、法律化,为“一国两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这些宪法性法律中,韩教授认为,有两部法律不能不提,一部是立法法,一部是监督法草案。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对规范立法程序提供了法律基础,为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对于历经十七载风雨于2002年8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的监督法草案,尽管有一些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但它的出台意味着人大的监督工作将步入法制化轨道。另外,一些国家机构方面重要法律的修改也格外引人注目,比如2001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了修正,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准入“门槛”,对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经过20年的宪法实践,宪法逐渐从抽象变得具体,宪法权威得到了提高并开始成为人们普遍公认的价值体系,甚至在基本权利受侵犯时可以用宪法寻求救济。”韩大元指出,山东女青年齐玉苓状告陈晓琪冒名顶替上学侵害其受教育权就是其中的典型。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关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公民因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进行司法解释,这为我国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强化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范例,并将在我国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韩大元认为,类似这种宪法赋予的公民平等权受侵犯的事情在我们生活中其实并不鲜见,比如在就业问题上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等,就属于同类问题,还有些部门规章中就存在违宪原则,同样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如何用宪法维护公民的权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仍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对于我国宪法的实施现状及发展方向,韩大元显然有着深入和理性的思考。他向记者出示的一份“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结果显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总体效果并不满意,认为实施得“差”或“比较差”的占42%,不满意的主要原因在于宪法监督制度不健全,各种违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而针对“您认为我国宪法今后最需要完善的内容”这一问题,在十个不同的选项中,认为应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意见占第一位。根据这些调查,他认为今后一是要充分行使宪法解释权,以保持宪法固有的稳定性;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建立统一、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扭转违宪现象较为严重的局面。

      “二十五年前,我在北律系读书的时候,学校尚没有行政法课,整个国家几乎还没有行政法,人们甚至都不知道行政法为何物。直到1987年,浙江一个村民状告县政府,还被新闻界当做重大新闻;福建一个个体户告公安局,竟被公安局在法庭上当庭抓走。”

      “现在,‘民告官’已成平常事,‘民’的胜诉率已接近30%。如今,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出示自己的证件,说明处罚根据、理由,还要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告知其救济途径;春运时火车票涨价,铁道部门要开听证会,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就连机动车驾驶员的年龄应限定在七十岁还是六十五岁,身高是一米五还是一米四五,都要在互联网上讨论,征询民意。”

      还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姜明安即开始参加我国行政法的初创工作。1984年,姜明安参加了中组部、劳动人事部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法”15人起草小组。该法的草拟历时近半年,其草案之后经九年锤炼方于1993年8月由国务院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布出台。

      1986年,姜明安参加了全国人工委下设的由14人组成的“行政立法研究组”。该小组开始试图制定一部如同《民法通则》一样的中国“行政法通则”或“行政法纲要”,但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而未能成功。之后,立法组放弃了贪大求全的想法,决定先搞一个较单一的法律,结果决定先制定《行政诉讼法》。姜明安说,“之所以首选行政诉讼法,那是因为当时已有不少行政案子已经进了法院”。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后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告政府,法院审理没有程序法规则,怎么办?必须制定《行政诉讼法》。姜明安说,“现在看来,当初的选择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后来出台的一系列法律大都是行政诉讼法逼出来的。老百姓去法院告,法院就得审查政府的行为有没有法律根据,没有,你就得制定,公安、工商、技监、税务、环保、海关,乃至教、科、文、卫、体等几十个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多法律、法规、规章都是行政诉讼逼出台的。”

      《行政诉讼法》起草从1987年开始,1988年成稿,并在当年的报纸上刊登征求全社会意见,1989年出台,1990年实施。有了行政诉讼法,民可以告官了。但公民告了以后能有什么结果,行政机关处罚错了,关人关错了,造成的损失,政府要不要赔偿。要赔,没有法律根据怎么办?于是,“行政立法组”马不停蹄,开始起草《国家赔偿法》,历经四年,《国家赔偿法》出台。

      接下来立法组开始草拟《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3月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于2000年3月由全国人大通过;《行政许可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行政强制法》已在人工委起草过程中。

      如果说,上述法律以及由国务院起草,行政立法组成员曾参与讨论、论证的《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可以视为行政法体系的基本支柱的话,那么,调整各具体行政管理部门,如国防、外交、科学、教育、工商、技监、经济、财政、能源、资源、民政、司法行政等的法律(共100余部)则成为构建行政法大厦的一块块基石。

      二十多年来,我国行政法这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日趋完善的法律体系点点滴滴地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政府和老百姓逐渐地告别了一切“按政策办事”、“按文件办事”、“按领导人指示办事”等陈规,慢慢地熟悉和习惯起“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慢慢地熟悉和习惯了“听证会”、“知情权”这样的新词。

      19世纪末,西方人即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一个世纪以后,它第一次出现在中国国务院总理199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姜明安说,从一个口号到一项项活生生的法律制度的建立,行政立法在促使中国行政管理逐步从人治走向法治,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民主法制观念的形成,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功不可没。

      二十年来,姜明安和其他行政法专家学者一道,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了我国行政法大厦的建设工作。“接下来的任务还很重”,姜明安说,行政法大厦的最大的支柱《行政程序法》还没有立起来;此外,《行政征收法》、《行政给付法》、《行政规划法》、《行政裁决法》、《行政合同法》、《行政指导法》、《行政奖励法》这些全方位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亦应加紧制定;同时,目前我国行政组织法还很薄弱,从国务院到国务院部委,到省、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都应有组织法规范其职权、机构和编制;在行政救济方面,要制定《申诉法》、《请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要修改,扩大复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赔偿法》要修改,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

      “我相信,‘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一定能实现,到那时,我国将有比较健全、完善的行政法。”姜明安最后对记者说。

      相对于其他的如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体系,社会法这个概念从提法本身比较笼统。社会法究竟是怎样一个法律概念?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尚元介绍,社会法概念从西方引进,但并非大陆学者直接引进,而是我国台湾学者最先引进并使用的。

      在中国大陆,社会法概念使用的时间很短暂,最多不过十几年,而为学者及立法部门以社会法名义所关注,不过几年。八届全国人大在立法规划中,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目标时,就涉及到了社会法。九届人大又在其立法规划中明确地提出要在2010年完善包括社会法等7律部门的总目标,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总体架构。

      郑尚元介绍,社会法产生的目的是基于对社会中弱者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利的保障。其产生的社会背景是社会发展进入现代或“后现代”之后,社会竞争必然产生弱者。而社会发展到今天,维护社会安全,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是社会法产生的社会基础。社会法产生的理论基础包括:社会正义理论、社会连带责任思想、道德法制化思潮以及人权观念。

      社会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类型法,它结合了公法和私法的特征,这使其必然与其他法律部门交叉,如与行政法、民法等法律的交叉是客观存在的。但郑尚元教授认为“这并不妨碍社会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社会法被纳入七律体系,是对客观现实和客观法律存在的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来,社会法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对弱者的保护方面,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障方面,如《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教育权利保障方面,如《义务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以及正在审议中的《民办教育法》;公益事业方面,如《献血法》。应该肯定地说,在社会法领域,实践操作已领先于理论探索。

      需要指出的是,在过去二十年里,中国颁布了大量的社会法律,只是由于类似法律都是由某一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所组织起草,并具有应时应急的特征,法律之间的整合和理论的提升显得十分滞后。目前,正在酝酿的社会法律,当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最为急迫,郑尚元认为“这两部法律属于社会法中的基础性法律”。

      社会法属于后进法律部门。同时,社会法多倾注于公平,在弘扬效率的年代,其法律地位不可能突出。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小康社会不仅提倡效率,同时要关注公平,追求心理安定。这给社会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时机。

      社会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社会法现在的努力可以看到未来社会法的繁荣。当社会从生存跨越到发展阶段之后,社会法的作用将愈加突出。郑尚元表示,社会法在今后的发展,需要考虑的是法律制度本身的整合、学者更多的倾注以及传媒的广泛关注。

      记者:邱老师,很多外行人都有这样一个疑问:既然有了民商法的分类,经济法还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独特的法律体系吗?

      邱本:这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主要涉及到对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的理解。民法是生活中的“宪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民法的基本原则、主体制度等构筑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可以说,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首先是主要是民法经济。

      但是民法的特点决定了市场经济还需要经济法的调整。第一,民法的主体平等是形式平等、抽象平等,改变不了主体实质上的不平等。当这些不平等的主体一起开展竞争时,优胜劣汰的结果,又会形成差别和垄断,导致更大的不平等。这样就破坏了民法自身存在的基础,因而要依靠经济法,创立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作为维持民法存在的基础。第二,民法以私权为本位,立己立人,利己利人,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就符合民法的原则,民法并不提倡先人后己、先公后私,这就难以充分保障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这时候,就需要以保护公众利益为己任的经济法走上前台。第三,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圭臬,但这种意思自治只是从私人的角度来进行,难免属一叶障目式的微观自治,因而需要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来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记者:是否可以理解为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邱本:这样理解问题比较简捷,但不准确。我给你举一个简单的例证,你就明白了。当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时,其相互关系为民事关系;但当市场主体实施商业贿赂、降价排挤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就会引起有关管理机关的介入,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调整。所以说,经济法不能作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有人把政府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评价比做体育竞赛的裁判,不无道理――实际竞争的当事人仍然可能是平等的主体。

      记者:到现在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怎样的经济法体系?为什么要构建这样的法律体系?

      邱本: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竞争。一方面,在自由竞争中,优胜劣汰,生产集中,形成了垄断或限制竞争;另一方面,各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分散经营,具有盲目性无序性,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会阻碍和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依靠法律进行克服和规范,这样的法律就是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其中,市场竞争法包括反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宏观调控法具体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等,它们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经济关系进行卓有成效的调整。这两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经济法的体系,并互相影响:市场竞争法的有效调整能够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宏观调控法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如对垄断行为进行征税、对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调控等等,又可以为市场竞争法提供有效调整的重要条件。

      邱本: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在财政、税务、金融、交通、能源、铁路、民航、外汇管理、工商管理、技术监督、信息产业等诸多方面制定了45部法律,包括去年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此外还有数百件法规、条例等,共同调整我国的经济管理关系,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联系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我认为下一步在经济法制建设方面,最主要的是制定反垄断法,加强宏观调控,以重塑市场主体,重构权利平衡,保障意思自治,鼓励自由竞争和完善宏观调控法。实践证明,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需要能够代表整个社会、处于社会中央、拥有相当权威的政府依法进行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从这个角度看,我认为形成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这个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程序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为龙头,我国刑事、民事、行政领域比较完备的诉讼法律体系已经建立。

      许身健、张晓茹、刘东亮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研究生,专业分别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说起各自领域在法律体系构筑方面取得的进步,三人的语气中充满了自豪和欣慰。

      许身健认为,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趋于完善,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那次修改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反映现实需要,纠正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存在的一些缺陷、问题,同时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及法治国家的一些值得肯定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使这部法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力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科学化。

      许博士介绍,与原刑事诉讼法相比,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有益成分,确立了疑案从无的原则,加强了对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不要一提刑事诉讼就只想到打击,其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是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

      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诉讼法》适应了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便利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便于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证民事实体法律的贯彻执行。张晓茹特别提到,以民事诉讼法的颁布为契机,理论界和司法界掀起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她认为,审判方式的改革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了庭审功能,解决了法官包揽调查取证、先定后审以及合议庭合而不议、审而不判等问题,提高了审判工作的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

      除了诉讼,仲裁也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尤其是我国的涉外仲裁,由于较好地协调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在解决涉外民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际上受到了普遍好评。而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更是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

      和许身健、张晓茹相比,刘东亮自豪的理由似乎更充足一些,因为一部诉讼法推动实体立法体系的完善,《行政诉讼法》是绝无仅有的。《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4日通过,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由于需要相关法规配套,它的实施“催生”了《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法规,《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也在酝酿中。

      行政诉讼,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时,公民就可以运用这种规则和程序,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进行控告并主张权利。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司法保护手段,发挥着其他法律救济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采访中,张晓茹和刘东亮都提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诉讼法律体系的挑战。民事诉讼需要进一步改革,以便和国际接轨,而司法审查制度也对行政诉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的刑事法律体系是以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为中心构建的,采访也自然从刑法修订说起。据薛教授介绍,当时的修订是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它不是与原有刑法一刀两断,对1979年刑法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继续予以保留;对一些不适当或者不完全适应的规定,或者加以修改,或者予以废除;针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修订当时,恐怕谁也难以预料,日后会那么猖獗,给社会、家庭造成这么大伤害。如果不是美国的‘9?11事件’,我们也不会意识到,恐怖活动其实离我们那么近。所以,刑法也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要及时立改废,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

      刑法典之后刑法的修订、补充,主要采取了两种模式,一种是人大常委会颁布单行刑法,有三个: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颁布的《关于取缔组织、防范和惩治活动的决定》,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种是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直接对刑法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从1999年12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4个刑法修正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两种模式比较,薛教授更倾向于立法修正案的形式,“这种模式可以使刑法规范集于一身,便于司法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理解和掌握,有利于刑法的内部协调和法治统一。”

      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刑法解释权,但过去基本没行使过。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一些立法解释,引人注目。如2001年8月31日《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主体的解释等等。在薛教授看来,立法解释的出台,不仅可以保障刑法的准确适用,提高司法效率,也可以防止越俎代庖。

      谈到这些年刑事法律的发展,薛教授说他感受最深的是两个字:保护。保护,首先是对社会、对广大人民的保护。对犯罪的打击,就是对社会、对人民的保护。和1979年最初制定刑法时相比,现在的条文要多得多,这表明刑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对社会的保护、对人民权利的保护内容也要宽泛得多。

      除了对社会、对人民的保护,刑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从最初的一味强调打击转变为打击和保护并重。薛教授以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范围为例作了说明:1979年刑法中还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概括性提法,到1997年修订刑法,就只规定了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

      “表面看,旧刑法的规定似乎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但是,犯罪的追诉过程,是个人和国家权力对抗过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处在弱者的地位,只有立法明确,才能让人不至于无所适从,也才能防止执法随意性。”

      采访的最后,薛教授特别提到,要重视与刑法修订、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这些法治硬件相配套的软件建设,主要是法治观念的培养。在刑法领域加强法治观念,突出的就是要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适用一律平等原则,“这些原则虽然是从国外移植过来的,但它们已经在中华大地扎根,并且‘中国化’。所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应该无条件地予以遵循。”

      据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介绍,我国民商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民法典的制定,早在1948年就已经提出来了,那还是在西柏坡的时候,法学家陈瑾昆就起草了一部新中国的民法草案。建国之后,在1956年12月、1964年7月和1982年5月,曾经分别提出了三部民法草案,之后在1986年诞生了《民法通则》。直到最近,立法机关提出正在审议的民法草案。

      就起草民法典以及建设完善的民商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方面来说,在开始的时候,是坚定不移地走民法法典化之路,制定民法典就要制定一部完整的、完善的民法典。但是在80年代,在国家经济性质还不明确,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的时候,实行民法法典化确实存在巨大的困难,因此将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计划作了改变,改为分别制定民法典的各个部分,那时候将这种做法称为“批发改为零售”,因此1986年只是制定了民法通则,随后又制定了合同法等一系列民法单行法。加上已经制定的民法单行法如婚姻法等,构成了我国的民法体系。在21世纪刚刚开始的时候,立法机关在制定了合同法之后,开始考虑制定物权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亟须一部完善的、完整的、统一的民法典,因此重新启动民法法典化之路,开始了起草中国民法典的工作。

      杨立新教授介绍说,我国的民商法体系,实行的是“民商合一”体制,就是指制定民法典,而不再制定商法典,将商法的内容单独规定,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构成民商法的完整体系。因此,可以说,我国的民商法律体系,就是以民法典为基本内容,以民商法作为基本的表现形式,辅之以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一系列商法单行法。这些商法单行法在总体上适用民法典总则的原则规定,在具体规则上独立成章,在民法典的原则指导下,加上这些商法单行法,构成完整的民商法律体系。因此可以说,我国民商法律体系,就是民法典为基本内容,再加上民法的特别法即商法单行法,构成全部民商法律体系。

      从民法典本身的内容看,在现在的民法典草案中已经基本上显示出来了,那就是民法典的总则,以及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最后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杨立新教授介绍说,与传统的民法典内容相比较,我国现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草案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单独规定了人格权法编,具体规定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因此特别重视对人关于自己自身的权利,特别重视人格尊严,特别重视人格权及其保护,这完全体现了现代人权观念,尊重人的价值;第二,将侵权行为法单独规定为侵权责任编,这一方面体现了对侵权行为法的重视,给侵权行为法以广阔发展的空间,充分发挥侵权行为法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突出了侵权行为就是权利保障法的性质和地位;第三,只规定合同法而没有规定债法,这与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是有区别的。杨立新教授认为,从总体上说,这一部民法典草案,是有着突出的特色的,既有大陆法系的传统,又有英美法系的借鉴,既有传统经验的吸收,又有新的创造,基本内容和体例是好的。经过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制定出一部较好的民法典来。

      展望未来,杨立新教授信心十足:“现在,立法机关对于中国民商法律体系的基础已经打好,体系的框架已经完成,就是作为民商法律体系的主体工程的民法典也已经初具规模,因此,新中国民商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完备,指日可待。如果提出一句概括我国民商法立法发展的话,那就是‘尽管历尽艰辛,但是中国坚持民法法典化的方向始终不渝,曙光就在眼前!’”